中央规定:公职人员出差住宿、交通、伙食费标准(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解答)
公职人员出差,除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按照级别标准实报实销之外,大部分地方执行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差旅费(180元)包干使用的形式。注: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标准是120元一天。
依据:
出差人员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如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各地标准如下:

依据:
交通费分为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和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具体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
|
|
|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
|
|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
|
|
|
其余人员 |
|
|
|
|
依据: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财行〔2013〕5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