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1-03-19
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催收高利贷的恶势力成员提起公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
2016年至2017年年底,周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为非法敛财,在菏泽市牡丹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利贷,纠集多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多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形成了以周某某、宋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周某某,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高利贷业务,仍按照周某某等人的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的其他成员。2017年夏天某日,周某某为向被害人潘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到菏泽市牡丹区某某村,随意辱骂潘某某家人,并指使郭某某等人往潘某某家墙上喷漆。潘某某不堪家人谴责其借贷高利贷,喝药自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秦某某(已判刑)为非法敛财,纠集李某甲等7人(均已判刑)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利贷,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秦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桑某某明知秦某某经营的“及时雨”公司是从事高利贷业务的犯罪组织,仍接受秦某某的领导、指挥,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2017年7、8月份至2017年年底,秦某某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桑某某、周某某带人多次到菏泽市开发区某某村,辱骂、滋扰李某乙及两名债务担保人,采用往三人家门口摆放花圈,用油漆喷字、撒传单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两起案件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虽然其他恶势力成员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但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对桑某某、李某某两人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之规定,2021年3月3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桑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